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果洛藏族自治州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果洛藏族自治州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2003年4月25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州文化市场管理,保障文化市场繁荣和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一)各类文艺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电影放映;
  (四)文化娱乐活动;
  (五)图书、报刊的批发、零售和出租;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
  (七)其它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 文化市场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
  第四条 取缔内容反动、淫秽、宣扬赌博、暴力、色情、封建迷信或者教唆犯罪的文化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州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州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的管理。
  工商、公安、卫生、电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州、县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分级负责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审批;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文化市场管理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五)负责应当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管理的其它事务。
  第七条 州、县文化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设置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或配备文化市场稽查工作人员,具体实施对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
  文化市场稽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文化市场稽查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