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任免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第八条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海东地区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检察长。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批准任免自治州、省辖市和海东地区各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九条 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
第十条 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的职务。
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决定撤销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十一条 批准撤换自治州、省辖市和海东地区各县(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决定撤换自治州、省辖市和海东地区各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批准罢免自治州、省辖市和海东地区各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第三章 任免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代理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副职中提名。
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由主任会议在相应的副职中提名。如果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以另提人选。另提的人选应当先任命为副职,再决定代理职务。决定的代理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决定任免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由省长提名。在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四条 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省人大代表中提名。
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