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现下发执行。此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未超过实行年限的企业,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报注册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六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