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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意见的通知

  (二)办理期限。省政协大会期间的提案和平时提交的提案,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向提案者答复办理情况;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提案者说明,同时函告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三)分办和会办。提案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审查意见指明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在交办一个月内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后及时答复提案者。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者。
  (四)办理要求。要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凡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并具备解决条件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作出说明。
  (五)复文要求。
  1.提案复文要按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加盖公章。
  2.在提案复文的右上角处,应根据办复情况做出不同标记: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提案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
  3.复文的寄送。委员提案,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1份;党派团体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3份;政协界别小组提案,复文寄送联系人3份;党派联名提案,复文寄送该党派机关3份;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复文寄送该专门委员会办公室3份。复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同时抄送。中共福建省委各部委办的复文,要抄送省委督查室1份。福建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各设区市政府的复文,要抄送省政府督查室1份。所有复文均须抄送省政协提案办一式3份,通过网络接收的提案必须同时进行网上回复。
  三、重点提案的办理
  省政协每年全会后,提案委员会根据提案的有关情况,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并征求承办单位意见,坚持重质量非数量的原则,初步筛选出若干件重点提案候选件,报省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同时确定省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的分工。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将重点提案及督办的有关情况函告相关承办单位,并积极配合开展办理工作。承办单位负责人要亲自研究或主持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可采取召开“三结合”(提案承办单位、提案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理协商座谈会或专题调研等形式,重点办理,务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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