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意见的通知
(闽委办[2003]58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8月11日
福建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多年来,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工作中心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提案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对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厅字〔2003〕8号),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对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办理工作。要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分管。对提案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要努力提高提案办理人员素质,完善办理工作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二、具体办理工作
(一)交办。承办单位收到提案,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要以信函的形式将理由告知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协提案办”),通过政务网接收的要同时在网上标明“拒绝签收”。交办或签收后如认为个别提案还需要调整的,要在10日内与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商重新确定承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