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简化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出[2003]105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各用地单位:
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期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变更日益增多,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用地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受让方与我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申请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的事项法律关系清楚,要件齐备、真实、有效,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二、按照简化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时,可不签订补充协议,由出让土地受让方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事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变更事项表),报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利用中心)核准后即可作为出让合同附件使用,与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土地利用中心在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核准土地出让合同的变更事项,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土地利用中心在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出让合同变更时受市局的监督和指导。
四、可以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出让合同变更的事项如下:
1.出让土地受让方法人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银行帐号变更的;
2.出让土地的范围未变化,只是因公安部门审定门牌或地名办核准变更地名而变更的;
3.出让合同根据地价办公室会审定地价水平签订,因局长办公会最终审定地价水平变更出让合同的;
4.已与我局签订补充协议,可以该出让合同多交地价款冲抵另一出让合同地价款,在办理另一出让合同地价冲抵时申请变更出让合同的;
5.经规划部门批准,符合我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字[2003]第187号)及其他关于变更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限制性规定,申请变更规划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增减额在原出让建筑面积的20%以内,不涉及地价水平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