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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行政许可法施行前,市政府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公布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自2004年7月1日起,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一律无效,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本市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依法设定。
  (三)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工作制度。
  行政许可法要求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如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等。同时,行政许可法还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强化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通知》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把监督工作落实到行政许可设定、受理、审查、监管等各个环节,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机制。
  (四)完善行政许可的经费保障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行政许可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要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财政部门要在下一年的财政预算中作出相应安排。
  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市政府成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负责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日常工作事务。2004年7月1日清理工作结束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即自行撤销。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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