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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一)大力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基本精神、原则和各项规定,改变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做法。
  各级行政机关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组织专题学习行政许可法。各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行政许可法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直接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有关制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熟练掌握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今后,办理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
  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守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市人事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制定全市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培训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学习和宣传行政许可法以及进行培训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有关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本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全面清理、依法规范的原则,对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的规定、实施主体以及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进行全面清理。清理期间,暂不发布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全市的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部清理工作必须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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