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一)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数据对正确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统计数据不能有半点虚假。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
《统计法》),坚决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统计,切实提高统计部门的权威性。
(二)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过程中,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切忌不顾客观条件,急于求成,盲目追求和攀比增长速度,更不得因实际执行结果与自身制定的目标特别是责任目标不相符合而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数据。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应公正、客观地反映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三、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
(一)统计信息化是统计现代化建设的核心,也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统计信息化建设,把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实现统计电子政务管理,进一步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统计信息主干网,逐步实现自治区与盟市、旗县统计部门,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项目的联网直报和超级汇总。建立结构合理、安全高效、反应快速的统计信息网络平台,建立面向宏观决策和公共服务的数据库体系和统计门户网站,更好地为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三)统计电子政务建设应走在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的前列,使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成为我区政府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党政领导决策的重要工具和自治区对外开放宣传的窗口,充分发挥统计作为社会经济信息主体部门的优势和作用。
四、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自治区地方性统计法规体系,为依法统计提供重要依据。根据
《统计法》、《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