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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

  在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管理期间,密切接触者中如出现发热症状,要及时通知“120”专用救护车转运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检查,确定为疑似或诊断病例者,即刻送往定点医院。暂不能确诊者,留在发热门诊观察室做进一步检查与观察。
  (3)隔离的解除
  密切接触者在经过规定的隔离时间后,如没有出现“非典”相关症状,可由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宣布解除隔离,并向密切接触者发放“解除医学观察通知书”。
  一般接触者观察2周后无发热症状,由负责观察的医生通知解除其限制。
  经二次终末消毒后,由旗县疾病预防机构进行消毒效果评价,合格后可解除疫点控制。
  (五)医疗救治
  1.门诊筛查
  各医院门(急)诊建立预诊分诊点,提前分流发热病人。对由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病人要及时转入发热门诊进行检查。实行会诊制度,并及时随访与排查,提高诊断准确率。
  2.发热门诊
  (1)按照“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指定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发热门诊,并将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2)发热门诊要设在医疗机构内独立的区域,要有明显标识,确保通风良好。应当分设候诊区、诊室、治疗室、留观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等。
  (3)发热门诊应当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临床医师,并经过“非典”防治知识培训,负责“非典”与其他发热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4)要完善发热门诊内部规范和操作流程,严格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保证发热门诊不造成交叉感染。
  五、社会防控
  疫情发生后,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社会防控措施,切断疫情传播途径,有效地控制疫情的蔓延与扩散。
  (一)一级预警的社会防控
  1.对与疫情发生地区相通的铁路站口、公路(高速)路口进入境内的人员及货物,通过空港进入我区境内的旅客、中转旅客及货物,要严格按照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非典”的防控工作。
  2.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凡来自疫区到自治区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到境后,应先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预防“非典”的卫生检疫,测量体温,接受相关询问,合格后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卫生检疫证明,并持该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3.疫情发生地的商业及文化娱乐场所要严格执行消毒、检查等防控措施,建立完善的疫情报告制度。
  4.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旗县有关部门要结合“非典”防治工作,开展以整治内外环境、街路楼道卫生、清除垃圾污物、做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为重点的城乡爱国卫生运动,让广大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消除“非典”传播的隐患。
  5.自治区“非典”领导小组要适时提出对疫区省市的旅游禁行警告。
  (二)二级预警的社会防控
  在一级预警各项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出租房屋的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出租房屋的业主要及时报告外来人口的租住情况。对外地人员,必须持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租住房屋。社区居委会要将外来人口纳入防控体系,详细登记了解外来人口进驻及其健康情况。
  2.限制大型活动。疫情发生后,应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加强对旅游团队、大型经贸文体活动等人群聚集活动的限制和管理。必须举办时,应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办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制定防治预案,落实有关场所消毒、各类人员体温测量、对集会场所加强通风等项预防措施。
  3.商场、酒店、宾馆、网吧等公共场所要保持良好通风,设专人负责对出入人员的体温检测,并采取消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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