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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

  三级预警由自治区专家会同盟市级专家进行确定,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请自治区“非典”指挥部确认启动。
  三级预警的应急反应:
  在自治区“非典”指挥部的领导下,全面实施防控措施。
  (1)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监督机构开展现场调查,确认并上报自治区“非典”指挥部,组织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检查督导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病人由各盟市“非典”救治中心收治。
  (2)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和建议,负责全区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自治区“非典”指挥部根据疫情处理需要,下设各专业组,开展疫情的决策指挥、疫情监测与分析、流行病学调查与控制、医疗救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后勤保障等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救治;做好舆论宣传工作。组织盟市间的对口支援,向国家请求支持,保证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接收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发布、通报全区“非典”信息。
  三级预警的解除:最后1例诊断病例确诊后,连续20天没有新发病例,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请自治区“非典”指挥部批准,方可解除。
  (四)疫情的处置
  1.“非典”病例的诊断与处理
  (1)病例的分类与诊断
  本预案所及的“非典”病例分为三类,即医学观察对象、疑似病例和诊断病例。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执行。
  (2)首例疑似病例和诊断病例的判定
  自治区、盟市成立由临床呼吸道疾病、传染病、流行病等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非典”诊断专家组。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自治区内首例“非典”疑似病例的报告,应于12小时内派出自治区专家组进行判定;卫生部接到自治区首例临床诊断病例的报告,应于24小时内派出国家级专家组进行判定。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派出专家组对各盟市首例疑似病例和诊断病例进行确认。
  2.“非典”病例流行病学调查
  (1)病例个案调查
  疫情发生后,盟市、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的要求,对每一例疑似或诊断病人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时,要详细地了解和记录患者发病前三天和发病后至确诊期间到过的地方、乘坐的交通工具和与其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情况。
  (2)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流行病学调查要对疑似或诊断病例在限定时间范围内所接触的人群按密切接触和一般接触划定两层范围。对一般接触者要进行医学观察2周。对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2周。可采取家庭隔离观察和集中隔离观察两种方式。
  (3)病原学检测与血清学调查
  对“非典”疑似或诊断病例,由盟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有关医院配合下,采集病例相关标本,在指定的实验室,开展病原学检测与血清学检测,全面掌握病人的信息,为临床诊断和深入研究提供相关资料。
  3.疫点处理
  (1)确定疫点范围
  疫情发生后,要根据“非典”疑似或诊断病例发病前三天及病后至确诊期间的活动及交往情况,确定疫点的范围及密切接触者的数量,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立即送往相应医疗机构。
  (2)疫点的控制与密切接触者的隔离
  各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划定“非典”疫点范围后,要认真落实“三对一”管理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观察,并发放“家庭医学观察通知书”或“集中医学观察通知书”。
  家庭隔离由街道(乡、镇)负责被隔离人员的安全和生活保障;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乡、镇卫生院)派医生每日进行2次体温测量,对其健康状况进行巡视,指导家庭保持必要的通风;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派人指导家庭内消毒和生活垃圾的消毒处理;旗县环卫部门应及时对所在区域内已消毒封闭的垃圾污物进行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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