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非典”实行疫情每日报告和“零”病例报告制度。
(三)预警与应急反应
根据“非典”的流行强度、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三级: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
1.一级预警(一般事件)
一级预警是指周边地区发生疫情,内蒙古地区存在传入可能,或1至2个盟市出现疑似病例报告。
一级预警由自治区专家会同盟市级专家予以确定,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请自治区“非典”领导小组确认启动。
一级预警的应急反应:
(1)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盟市及疫情发生地所在旗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需要,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救治、病例标本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疑似病人由接诊医院负责隔离、观察、治疗。
(2)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启动盟市级“非典”应急预案,地方人民政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依法对疫区实施有效的控制、隔离措施;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地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预警确认,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应急处理需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自治区卫生厅将组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控制。必要时可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请求。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议,使各有关部门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一级预警的解除:疑似病例在临床观察10-15天被排除,同时,所有密切接触者经2周观察无发病者,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请自治区“非典”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预警。
2.二级预警(重大事件)
二级预警是指我区出现输入性诊断病例或1例诊断病例、2个盟市以上出现5例以下疑似病例,并有向其他地区蔓延的趋势。
二级预警由自治区专家会同盟市级专家进行确定,当自治区出现首例诊断病例时,报请卫生部专家组确认,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请自治区“非典”领导小组确认启动。
二级预警的应急反应:
(1)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和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到达疫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消毒等控制措施,进行病例样本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必要时组织全区专业技术力量的调度与支援,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病例由各旗县定点医院或盟市“非典”救治中心收治,开展隔离治疗。
(2)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疫情报告后,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立即启动自治区“非典”防治工作预案,成立自治区“非典”指挥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指挥和协调重点地区防治“非典”工作,落实防治措施。
(3)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自治区“非典”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疫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服从自治区“非典”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辖区内发生。
二级预警的解除:最后1例诊断病例确诊后,连续20天没有新发病例,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请自治区“非典”指挥部批准,方可解除。
3.三级预警(特大事件)
三级预警是指全区报告2例以上诊断病例并出现二代传播病例,或一个盟市出现5例以上疑似病例,或疑似病例发生在3个盟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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