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告方式
(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的录入进行审核,并实施网络直报。
各地通过网络登录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专报系统”,报告和管理“非典”个案数据。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传染病旬报和月报时,可直接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专报系统”中将“非典”个案数据转入“国家疾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
(3)现已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点)应通过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登录帐号和密码进行网络直报,其它医疗机构应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网络直报。报告内容包括首次病例报告、订正报告和转归报告。所填写的《传染病报告卡》由本院防保科存档备查。
(4)暂无条件进行网上直报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须通过最快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报送到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5)“非典”流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驻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指定诊治“非典”的医疗机构,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共同开展工作,负责“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报告要求与时限
(1)新发病例的报告
医疗机构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医务人员在接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无论患者是否为本地户籍、是否为本地常驻人口,都要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转院病人或再次就诊病人应注明前几次接诊医院。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电话或传真向当地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以最快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寄送当地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自治区、盟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将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
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及时进行审核,发现有缺项或错误的地方,立即予以核实、补充和更正,并核对“非典”疫情资料数据库,剔除重复的《传染病报告卡》,修正报告数据。
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核实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订正和转归报告
订正报告,包括疑似病例转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排除、诊断病例转疑似病例、诊断病例排除。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对“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诊断进行订正时,应及时填写“订正报告卡”(同《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订正”项),并于更改诊断后,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向当地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寄送“订正报告卡”。
转归报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治愈出院、转院、以及死亡等情况要及时填写“转归报告卡”(同《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转归”项),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寄送“转归报告卡”。
(3)“非典”流行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要求,实行“非典”病例、疑似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每日报告和“零”病例报告制度。
流动人口疫情信息报告与交流参照国家《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报告。
3.实行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
按照自治区“非典”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它各有关部门要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保证疫情信息的快速和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