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常委会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准备审议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服从会议安排,保证会议顺利进行。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则,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审议。审议意见要明确具体。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视察、检查、调查和评议等活动。在上述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和评议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应当经常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兼任专门委员会职务的,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监督本守则的执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