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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3)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6日)修正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已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5月30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青海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熟悉人大工作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清正廉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处理本职工作和常委会工作的关系,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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