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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3修改)

  (五)积极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避免矛盾激化有突出功绩的;
  (六)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献计献策,经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单位领导人和治安责任人尽职尽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做出优异成绩的;
  (八)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 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考核,没有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目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建议主管部门给予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适当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治安的;
  (三)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四)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五)因本地区或本单位领导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因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不认真查处和改进工作的;
  违反前款规定,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选为文明、先进单位,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选先进、模范,不得晋职、晋级。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督促其履行,并予以通报批评;仍不履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接到建议的机关应在30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提出建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不依法及时受理的,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保护拒绝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损害的,负责赔偿,并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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