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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3修改)

  第十九条 城建部门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推进社会治安防范设施建设,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参与社区治安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搞好安全保卫,减少和防止安全隐患与事故。
  第二十一条 农业、林业、水务、土地管理、地质矿产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所在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矿产资源等方面有关纠纷的调解处理,消除治安隐患。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加强法制、道德、思想、纪律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各种健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抵御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对居(村、牧)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二)制订和完善居民公约、村民公约,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建立健全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及时调解各种民间纠纷;
  (四)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和其它治安灾害事故的具体措施;
  (五)及时报告本辖区和涉及本辖区的群体性纠纷或苗头,积极采取排解措施或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六)做好本辖区违法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本村、本社区外来人员暂住、寄住和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
  (八)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九)组织居(村、牧)民参加治安联防,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做好禁赌、禁毒工作,反对邪教,制止封建迷信活动;
  (十)经常开展安全、文明社区创建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四条 每个家庭要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做好家庭安全防范工作。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监护人要切实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
  公民应当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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