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影剧院、车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纪念碑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街、巷等地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负责;
  (六)各类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公共绿地、公园、河道水面、停车场(点)、垃圾收集站(点)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
  禁止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第二十八条 公民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医院(诊所)、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城镇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
  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5-10元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二)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的;
  (三)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的;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的;
  (五)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
  (六)饲养的家畜家禽开栏自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七)畜力车不按规定配带粪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20-50元的罚款:
  (一)司乘人员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站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二)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和清洗车辆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