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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的决定(2003)

  (一)国有人工林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二)农田林网和单位所有的林木,确需更新或因建设需要采伐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林木、个人承包‘四荒地’、退耕地林木的采伐,依照(二)项的规定办理。个人采伐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除外。
  (五)对符合有关规定,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证。
  采伐树木必须按砍1栽3的原则,更新植树,保栽保活”。
  八、第九条合并到第八条,修改为两款:
  “各项生产建设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征用或占用的,须由用地单位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按有关规定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实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
  林地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在林业用地从事临时性非林业经营活动,必须经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九、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为第九条,并修改为三款:
  “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林地内挖沙、采石、采金、取土、砍柴、开荒等;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幼林地内挖药材。
  禁止放牧的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发布公告。”
  十、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条,第一款删去“州、县、乡(镇)”,在“人民政府”前增加“各级”,删去“做好林木火灾的预防工作”,删去“毗邻区护林联防组织”;在“防火组织和”后增加“护林制度,严格用火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前增加“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款中的“当地群众和有关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
  第三款修改为:“祁连、仙米林区为重点防火区,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每年9月20日至翌年5月20日为森林防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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