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五)托素湖及水系;
  (六)乌兰的都兰湖及水系;
  (七)格尔木二道沟及水域;
  (八)其它需要重点保护的水域、水系。
  有管辖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对特定湖泊采取封湖禁捕措施。
  第七条 在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未经批准从事捕捞活动;
  (二)在禁捕期内进行捕捞活动;
  (三)使用破坏卤虫种质资源繁衍活动的方法进行捕捞;
  (四)排放、倾倒固体废物及有害有毒废水。
  第八条 州、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卤虫资源水域及岸边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卤虫资源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卤虫卵捕捞实行许可证制度。无证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
  卤虫卵捕捞许可证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核发。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一致。发证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十条 捕捞卤虫卵,必须按照捕捞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网具及捕捞限额作业。使用船只、皮筏等器具作业的,需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外地卤虫卵带入自治州境内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交易,以免影响当地卤虫卵种质。
  在采捕期内,应限制进入湖区车辆的数量。
  第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有权对卤虫卵捕捞活动与捕捞证件、网具规格、捕捞方法捕捞船只的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十三条 州、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捕捞卤虫卵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卤虫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卤虫资源增殖和保护工作。其征收办法按国有机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