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典权或抵押权的房屋,应自设定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权力消灭时,应申请注销登记。未登记所有权的房屋,不得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全部房屋塌没或拆除不建的,应自塌没或拆除之日起1年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第六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继承所有权由继承人一方登记外,均由现所有权人和原所有权人会同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会同所有权人办理。
全部房屋塌没或拆除不建的,应自塌没或拆除之日起1年内,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第七条 申请房屋登记须提交原有的房屋产权证件及下列有关证件:
1.新建、改建、扩建、增建和翻建的房屋,提交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2.购买的房屋,提交买卖契证,单位购买的私有房屋,尚须提交市房地产管理局或房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购房的证件。
3.交换的房屋,提交换房协议书。
4.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书,私人赠与单位的房屋,尚须提交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赠与的证件。
5.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
6.析产的房屋,提交析产证件。
7.调拨的房屋,提交批准调拨的证件。
8.他项权利房屋,提交有关方面签定的协议书。
9.拆除的房屋,提交拆除的有关证件。
10.其他房屋,按房屋产权来源,分别提交有关证件。
第八条 公民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别名和假名。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更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公民姓名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于3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委托专人持加盖公章的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并携带被委托人的名章,代为办理。
私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提交身份证明及名章,如不能亲自办理,宜出具正式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办,房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条 房管机关依照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和提交的证件,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来源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