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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开发区条例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为开发区内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西安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开发区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开发区管理规定;
  (三)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对开发区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协调和服务。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
  (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区内的企业及项目;
  (三)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开发区的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及经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
  (四)负责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市容环卫、市政、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的管理;
  (五)负责开发区内计划、统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物价、对外、经济等工作的管理;
  (六)负责开发区内的民政、社区、计划生育等工作的管理;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内的农村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公开有关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时限和程序,公开开发区的政务和服务承诺及信息。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引入风险投资、金融、电信、邮政、物流、设备租赁、中介等配套服务方面,为企业提供方便条件,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诉。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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