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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意见的通知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在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主要优势矿产矿区总体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开发利用规划。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确定鼓励、限制、禁止开采的矿种和区域,做到“禁采区内关停、限采区内收缩、开采区内集中”,严格矿山准入制度,禁止资源利用水平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企业获得矿业权。
  矿区总体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原则上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编制,必要的可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有条件的单位编制;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开发利用规划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一个地区的砂、石、粘土供求市场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编制。规划中矿山的设置必须坚持布局合理、建设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禁止大矿小开,浪费资源。不符合规划的不得设置矿业权。
  (二)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打击非法勘查、采矿行为;对严重破坏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无保障的矿山一律关闭;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逾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延续的一律自行废止;凡不符合各类规划和在各类保护区、风沙源治理项目区、风景名胜区、生态脆弱区、铁路、县级以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的矿山一律限期关闭,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矿业权的审批从严管理,健全有关档案,使每个矿业权产权明晰、主体明确、资料完备、程序合法。对以往存在的越权发证、发证材料不全、未按法定程序审批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严格清理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甚至依法予以吊销或注销。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矿业权人申请延续、变更登记的一律从严控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手续:
  1.不符合矿产资源各类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
  2.属于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和区域的;
  3.破坏和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无保障的矿山;
  4.矿业权人不具备资质条件的;
  5.矿业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
  对矿业权已经发生转让,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要求限期办理矿业权价款处置手续,但逾期未办理的以及以非法转让、出租、托管、承包等形式转让、出租矿业权的,一律依法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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