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采矿权人申请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且未对采矿权价款进行处置的。
(4)采矿权已发生转让,但未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进行采矿权价款处置而申请延续、变更的。
(5)已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或变更的(因煤矿关井压产2003年底前煤炭矿山未延续的除外)。
2.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矿业权。
(1)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同一个矿产地的。
(2)申请勘查开发紧缺、热点矿种的。
(3)申请煤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
(4)具有其相应发证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适宜用市场方式配置的矿产地。
3.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采矿权按以下情形出让。
(1)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采矿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2)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铁路建设所需砂、石、粘土等建筑材料确不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设计,编制开采砂、石、粘土方案,经具有其相应发证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有偿协议的方式出让采矿权。重要公路建设所需砂、石、粘土等建筑材料的采矿权价款暂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2〕14号)规定执行。
(3)已取得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到期后需继续开采的,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城镇建筑用砂、石、粘土开发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的方式有偿延续;协议不成的,收回采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
4.地质勘查程度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设置采矿权;达到开发条件的,不得设置探矿权。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手续可以简化。
5.凡属自治区或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权限的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如果采取有偿竞争的方式出让矿业权,可以委托盟市或旗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委托部门与受委托部门按3∶7比例收缴矿业权出让价款。
(二)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做好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基金)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引导和督促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好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做好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基金)工作,以适应WTO有关国民待遇的原则。各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要对其矿业权尽快进行储量复核、价款评估,做好转增国家资本金工作。全区力争通过一年左右的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的矿业权价款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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