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
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意见的通知
(2003年10月28日 内政字[2003]34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意见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00三年九月)
为了深化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我区矿业权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规定,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简化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规范健康的矿业权市场。
二、主要任务
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停止无偿出让、转让、延续、变更矿业权(非国家出资勘查的矿产地除外)。煤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以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的采矿权,必须采取有偿竞争的方式出让;其它矿种的采矿权,凡符合条件的全部采取有偿竞争的方式出让,尚不具备采取有偿竞争方式出让的,必须采取有偿协议的方式出让。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积极为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改革、改组、改制服务,做好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基金)工作。
(一)采取竞争或协议的方式出让矿业权,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
1.停止无偿出让、转让、延续、变更采矿权,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按规定有偿出让、转让、延续、变更采矿权。
(1)申请开采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它矿业权的空白地。
(2)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属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