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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
 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意见的通知
 (2003年10月28日 内政字[2003]34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意见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00三年九月)

  为了深化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我区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规定,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简化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规范健康的矿业权市场。
  二、主要任务
  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停止无偿出让、转让、延续、变更矿业权(非国家出资勘查的矿产地除外)。煤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以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的采矿权,必须采取有偿竞争的方式出让;其它矿种的采矿权,凡符合条件的全部采取有偿竞争的方式出让,尚不具备采取有偿竞争方式出让的,必须采取有偿协议的方式出让。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积极为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改革、改组、改制服务,做好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基金)工作。
  (一)采取竞争或协议的方式出让矿业权,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
  1.停止无偿出让、转让、延续、变更采矿权,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按规定有偿出让、转让、延续、变更采矿权。
  (1)申请开采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它矿业权的空白地。
  (2)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属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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