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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2003年10月31日 内政办字[2003]38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全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国务院督查组和自治区的监督检查情况看,各地工作进展不一,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地区在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上,还存在认识误区,把依法管理土地资源错误地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相对立。二是开发区(园区)设置过多,部分开发区布局不够合理;有的开发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开发区,而是城市的功能区,有的不是引进工业项目,而是搞办公、商业、生活设施或进行房地产开发;三是一些开发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开发区(园区)审批设置后,擅自扩大面积。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通过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来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针对土地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认真对照检查,进行整改。要摸清各类开发区(园区)数量、种类、面积、审批、引进项目、土地利用等情况,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摸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健全制度,规范行为,阳光行政,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二、开发区的清理整顿,要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规范发展”,有利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出发进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强化领导,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由自治区发改委牵头,全面负责开发区的清理整顿,会同各成员单位提出全区开发区(园区)整合方案。对目前各类开发区哪些该撤、哪些该并、哪些该保留、哪些该扩区、哪些该新设、哪些应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等提出具体意见供自治区政府决策。
  由自治区法制办牵头,对各类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会同党委政研室等相关部门,对重点开发区重新确定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的政策要纠正。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对各类开发区的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清查,提出切实加强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
  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参加,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开发区撤并后的各方面利益分配办法,以保证开发区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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