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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一)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建议。
  --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建议包括保留、取消和待处理三种方式,每种方式后又列出了相应的理由,填写时属于哪种情形则在该项前的□内划√。
  --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建议是“待处理”的,则后面“(二)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处理建议”和“(三)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其他文件的处理建议”部分可以暂不填写。
  (二)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处理建议和调整意见。
  --对实施主体处理建议分为保留和调整两种方式,每种方式后又列出了相应的理由,填写要求同上。
  --对需要调整的,应写明调整的具体意见。
  (三)对所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其他文件的处理建议。
  这部分处理建议分为四种:
  1、无需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市政府规章;
  2、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市政府规章;
  3、废止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或停止执行市政府其他文件;
  4、市政府规章需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处理建议及理由属于哪种则在对应的□内划√,其他各项应当按照表中的要求填写相应内容;主要理由内容较多的,可另附文字说明。
  三、关于附件3《杭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单位汇总表》的填写说明
  《杭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单位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是各单位对本单位所报各清理表中有关内容的汇总。除序号和清理单位名称外,共列出了11个项目,各单位要根据清理的结果按要求的项目填写。填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汇总表中第一栏“序号”应与清理表编号相对应,保证两个表中相同编号所对应的行政许可事项是一致的。
  (二)汇总表中的各个项目均应与清理表中的相关项目相对应。
  四、关于报送的要求
  (一)各单位将清理表、建议表和汇总表的文本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于2004年1月15日前报送市清理办公室,一式各一份。
  (二)附送的所有附件应予编号。
  (三)对于经清理确无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应经本单位办公会议审定后,将情况报告报送市清理办公室。
  (四)需要将其他清理情况及有关问题予以说明的,另附说明。
  (五)清理表、建议表和汇总表可自行复印。
  各单位有关清理、填报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法制办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5251275。

附件5:         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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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单  位  │序号│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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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计委   │36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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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信息办  │37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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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市劳动保障局│38 │市国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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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市国税局  │39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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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市财政局  │40 │市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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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市地税局  │41 │市人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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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市审计局  │42 │市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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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市统计局  │43 │市电力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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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市物价局  │44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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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市旅委   │45 │市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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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市经委   │46 │市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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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市交通局  │47 │市体改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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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市药监局  │48 │市经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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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市质监局  │49 │市台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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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市邮政局  │50 │市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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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市农办   │51 │市民族宗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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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市农业局  │52 │市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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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市林水局  │53 │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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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市外经贸局 │54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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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市贸易局  │55 │杭州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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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市工商局  │56 │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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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市烟草局  │57 │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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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市建委   │58 │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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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市城管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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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市规划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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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市房管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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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市国土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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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市环保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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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市城管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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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市人防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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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市文化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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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市卫生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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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市广电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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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市体育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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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市新闻出版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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