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除写明文件标题、发布日期外,还要写明具体的规定条款。但只写明条款项即可,不必写出条文的具体内容。
(3)关于附件:
--所填上述文件应将其文本作为清理表的附件。
--凡属于国务院其他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文件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主体、条件、程序的,只需写明并提供直接设定上述事项的文件及其文本。
--所有附件应统一编号后在表中“见附件”一栏中分别指明其编号,即:见附件“×”。
3-行政许可种类。
〔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
十二条〕
行政许可种类分为7类,其中第(1)至(6)分别对应为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一)至(六)项内容,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中的哪项,则在表中那项的编号上划“√”;第(7)项是指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六项以外的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部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三章〕
4-实施主体的名称、性质。
〔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
(1)法定实施主体,包括依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实际实施许可单位,是指目前实际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的单位。如法定实施主体与实际实施单位一致,则可以不填写(2)或者注明“同(1)”。
(3)单位性质如选择“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具体性质,如:企业、社团、中介机构等。
实施主体的设定依据:
〔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文件依据填写要求同第一部分中“2设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