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阶段,自2003年12月15日至2004年1月15日。市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按要求报市清理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为依法审查认定阶段,自2004年1月15日至2004年3月底。市清理办公室依法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意见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市清理领导小组决定。
在2004年3月20日前,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将本区、县(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和有关文件的清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文件清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为规范和公布阶段,自2004年4月1日至2004年6月底。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从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调整。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的,由市法制办负责落实。涉及本市其他文件的,由制定单位负责完成修改或废止工作。
2004年6月底前,公布我市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名录。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一律无效。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认真领会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通知的要求,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学习
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熟练掌握清理工作的各项标准、尺度,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工作。本次清理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全市清理工作的统一安排,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方案,并适当集中时间、人力,全力以赴,按时完成清理任务。
(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于12月30日前,将本地、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市清理办公室。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还应当向市清理办公室报送本地、本单位的清理工作方案。
(三)扎扎实实地推进清理工作,全面完成清理工作任务。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涉及范围广、事项多、情况复杂,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对待清理工作。要在清理工作全面展开的同时,确保清理工作的深度和准确度,全面掌握本单位的清理情况,及时反馈意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成本单位清理工作任务。
(四)加强沟通和指导,保证全市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清理工作机构要主动向本区、县(市)政府和本单位领导汇报清理工作情况和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认定标准、界线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清理办公室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1.杭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表(略)
2.杭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建议表(略)
3.杭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单位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