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保留;不符合的,应当予以调整: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对增设违反上位法行政许可条件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对增设违反上位法行政许可条件的市政府部门文件,各制定单位应当进行修改或废止。
(七)对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的,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属于市政府部门文件的,各制定单位应当进行修改或废止。
(八)对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文件规定收费的,一律停止收费,并依照相应权限对相关文件的修改或废止提出建议,或直接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五、工作分工
(一)市清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我市清理工作方案,组织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汇总全市清理工作结果;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上报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向市清理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进行立、改、废;指导各区、县(市)的清理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文件、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省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省政府部门文件、市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文件中设定和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
1、清理范围:
(1)由本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2)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以本单位名义和以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3)由本单位承办行政许可初步审查工作,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4)由本单位联系或者归口管理的市政府直属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5)由本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市)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6)本单位行政管理领域内,由区、县(市)有关单位负责实施的非区、县(市)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按市清理办公室要求,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按要求报送市清理办公室进行统一审定和处理。对涉及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立、改、废的,要提出相应建议;对涉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对涉及本单位制定的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办公室。
(三)各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政府要将清理结果及时报送市清理办公室。
六、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