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出售价=310000元
房屋原值=260000元
合理费用=3900+78+85+2500+275+155+900+227.76=8120.76元
应纳税额=出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用)×20%
=(310000-260000-8120.76)×20%
=8375.85元
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8375.85元。
注:中介代理费不予扣除,张先生应提供购入及出售该房时缴纳税费的合法凭证,如完税证、缴款书及发票等原件,经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予以扣除。
8、刘先生将自有的桂花城×幢×单元×室住房一套出售,签订售房合同日期为2003年3月1日,出售价为100万元,已缴纳纳税保证金6万元,刘先生又于2003年8月3日另购江滨花园×幢×单元×室住房(商品房)一套,签订购房合同的日期为2003年8月3日,购房金额为80万元,问刘先生出售桂花城×幢×单元×室时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是否可退还?如可退还,可退还多少?
答:由于刘先生在售房后一年内又另购住房一套,所以刘先生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可按规定退还。
退还金额=(购房金额÷所出售住房出售价)×100%×缴纳的纳税保证金
=(80万元÷100万元)×100%×6万元
=4.8万元
刘先生可退还的纳税保证金金额为4.8万元。
9、王女士于2003年2月2日将接受赠与所得的住房一套出售(不具备减免税条件),出售该住房取得的全部收入为50万元,支付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合理费用合计为6500元,问王女士出售住房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答:出售价=500000元
房产原值=0
合理费用=6500元
应纳税额=(出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用)×20%
=(500000-0-6500)×20%
=98700元
注:接受赠与所得的房屋再出售时房屋原值扣除的房屋原值为零。
咨询电话: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 87832440
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 87241111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
《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 财税字[1999]27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