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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答:出售价=310000元
    房屋原值=260000元
    合理费用=3900+78+85+2500+275+155+900+227.76=8120.76元
    应纳税额=出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用)×20%
         =(310000-260000-8120.76)×20%
         =8375.85元
  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8375.85元。
  注:中介代理费不予扣除,张先生应提供购入及出售该房时缴纳税费的合法凭证,如完税证、缴款书及发票等原件,经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予以扣除。
  8、刘先生将自有的桂花城×幢×单元×室住房一套出售,签订售房合同日期为2003年3月1日,出售价为100万元,已缴纳纳税保证金6万元,刘先生又于2003年8月3日另购江滨花园×幢×单元×室住房(商品房)一套,签订购房合同的日期为2003年8月3日,购房金额为80万元,问刘先生出售桂花城×幢×单元×室时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是否可退还?如可退还,可退还多少?
  答:由于刘先生在售房后一年内又另购住房一套,所以刘先生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可按规定退还。
    退还金额=(购房金额÷所出售住房出售价)×100%×缴纳的纳税保证金
        =(80万元÷100万元)×100%×6万元
        =4.8万元
  刘先生可退还的纳税保证金金额为4.8万元。
  9、王女士于2003年2月2日将接受赠与所得的住房一套出售(不具备减免税条件),出售该住房取得的全部收入为50万元,支付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合理费用合计为6500元,问王女士出售住房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答:出售价=500000元
    房产原值=0
    合理费用=6500元
    应纳税额=(出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用)×20%
        =(500000-0-6500)×20%
        =98700元
  注:接受赠与所得的房屋再出售时房屋原值扣除的房屋原值为零。
  咨询电话: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 87832440
  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 87241111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 财税字[1999]27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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