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由于张先生在售房后一年内又在上海另购住房一套,所以其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可按规定退还。
退还金额=(购房金额÷所出售住房出售价)×100%×缴纳的纳税保证金
=(80万元÷80万元)×100%×6万元
=6万元
刘先生缴纳的纳税保证金6万元可全部退还。
注:刘先生应持在上海所购住房的已完税贴花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及纳税保证金收据原件办理退款手续。
4、王女士于2003年10月12日出售自住的红石板新村的×幢×单元×室住房一套,出售时该住房为王女士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并且该住房为王女士1996年5月10日购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1996年5月10日,问王女士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由于王女士出售的住房为自用五年以上,并且出售时该住房为王女士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所以王女士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王女士在申报时应出具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承诺书,承诺书可到办税大厅免费索取。
5、刘先生于2003年6月1日将其房屋所有权为夫妻共有的在三塘小区×幢×单元×室住房一套出售,该住房出售价为60万元,售房合同签订时间为2003年6月1日,已缴纳纳税保证金4万元,刘先生又于2003年12月1日购入大关小区×幢×单元×室住房(商品房)一套,购房金额为80万元,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2003年12月1日,房屋所有权登记人为刘先生1人,问刘先生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是否可退还,如可退还,可退还多少?
答:由于刘先生在出售住房后一年内已另购住房,并且重新购房金额(80万元)大于所出售住房出售价(60万元),所以刘先生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4万元可全部退还。
6、刘先生于2003年2月1日出售其自有的建南小区×幢×单元×室住房一套,出售价为50万元,售房合同签订日期为2003年2月1日,已缴纳纳税保证金5万元。刘先生又同张先生于2003年9月1日购入朝晖小区×幢×单元×室住房(二手房)一套,购房金额为60万元,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2003年9月1日,房屋所有权为刘先生和张先生两人共有,刘先生所占的房屋所有权中的份额为50%,问刘先生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是否可以退还,如可退还,可退多少?
答:由于刘先生出售住房后一年内又另购住房一套,所以可按规定退还纳税保证金。
退还金额=〔(购房金额×50%)÷所出售住房出售价〕×100%×缴纳的纳税保证金
=〔(60万元×50%)÷50万元〕×100%×5万元
=3万元
刘先生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可退还3万元。
7、张先生于2003年1月6日将原购置的住房古荡小区×幢×单元×室一套出售(不具备减免税条件),出售价为310000元,评估价为300000元,所售住房的购置价格为260000元,购置时张先生缴纳了契税3900元,印花税78元,交易手续费85元,出售时张先生缴纳了营业税250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75元,印花税155元,评估费为900元,交易手续费为227.76元,中介收取代理费用为620元,问张先生出售的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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