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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4)、出售自有住房时,房屋所有权登记为1人,一年内又同其余1人或1人以上以共有的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可按照出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重新购房中所占份额与原住房出售价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8、个人接受赠与的房屋在出售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纳,其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应如何确定?
  答: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出售时扣除的房屋原值为零,合理费用可按有关规定扣除。
  9、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所得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房改房上市交易所得收益有何区别?
  答: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所得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的税款;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应纳税所得额=出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房改房上市交易所得收益是指在房改房出售时,卖方取得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款项。  
  10、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如何退还?
  答: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提供新购住房的契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联”原件和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以上资料是复印件的均需核对原件),经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四、举例说明
  1、刘先生于2003年6月1日出售其自有的采荷新村×幢×单元×室住房(房改房)一套,出售价为60万元,售房合同签订日期为2003年6月1日,问刘先生出售的房改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规定对刘先生出售的房改房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刘先生购入采荷东村×幢×单元×室住房(商品房)一套,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2003年3月1日,购房金额为100万元,后又将自有的康乐新村×幢×单元×室住房一套出售,签订售房合同日期为2003年8月3日,出售价为80万元,问刘先生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答:由于刘先生在售房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一套,并且另购住房金额(100万元)大于所出售住房出售价(80万元),所以刘先生出售住房时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张先生于2003年5月1日将其自有的杭州南都花园×幢×单元×室住房一套出售,签订售房合同日期为2003年5月1日,出售价为80万元,已缴纳纳税保证金6万元,又于2003年12月3日在上海购入一套住房(商品房),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2003年12月3日,购房金额为80万元,问张先生是否可退还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如可退还,可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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