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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政策问答
  1、对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2、对个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五年时间”和“唯一生活用房”如何认定?
  答:“五年时间”的认定以纳税义务人所出售住房购入时签定合同的日期为起点计算;不能提供合同的,以该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日期为起点计算。
  “唯一生活用房”的确认:该住房出售时,纳税义务人除所售住房外,不再拥有其他房屋所有权的,则所售住房方可视作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以上确认需由纳税义务人本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承诺书)。
  3、对个人出售住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是否可以退还?
  答:可以退还。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可全部退还;新购住房金额小于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按新购住房金额占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比例予以退还。
  4、在我市市区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又在杭州市区以外购买住房的,是否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答:可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5、对个人在出售住房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的,其出售现住房取得的所得是否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另购住房的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小于所出售住房金额的,按另购住房金额占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6、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购房的,“前后一年内”如何确定?
  答: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合法凭据上的时间来确定。
  7、出售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为1人以上或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动时,其取得的所得应如何享受减免税政策?
  答:(1)、按市场价购买住房时房屋所有权登记为1人,一年内出售时房屋所有权登记是配偶的名字或是夫妻共有的,可按上述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2)、出售自有住房时,房屋所有权登记为1人,一年内以配偶的名义或夫妻共有的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可按上述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3)、出售的自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是2人或2人以上的,一年内重新购房,其房屋所有权人未发生变动的,可按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如一年内重新购房时,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动的,应按购房人的购房金额占已出售住房所占份额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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