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应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及税费缴纳凭证。
6、减免税规定
(1)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已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给予免税;
(2)对个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申报流程
根据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出售自有房屋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自交易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取得杭州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后,如实向我市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履行法定义务。
1、申报缴纳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2)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原件及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报查联原件;
(3)契证原件;
(4)房屋评估报告原件;
(5)允许扣除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
(6)纳税义务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房屋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该房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承诺书;
(7)住房出售方如在住房转让合同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的,还应提供所购住房的契证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8)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征收机关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报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计算确定
应纳税额,开具纳税申报受理单,纳税人缴款后,对个人出售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的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对个人出售住房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
个人在出售住房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直接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出售住房前后一年内未另购住房购买的住房价值低于所出售住房价值的,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应全部或部分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3、缴纳地点
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征收大厅:庆春路155号中财发展大厦一楼
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延伸征收点:平海路37号平海大厦三楼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好征收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联”等凭据,以便办理退税手续;
2、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所得应如实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对房价和减免行为进行虚假申报的,由税务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