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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办理指南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共有11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及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地税[2003]362号),对我市个人出售自有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具体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了解掌握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特编写本指南。
  一、政策简介
  1、纳税义务人:
  出售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下同)取得所得的个人。
  2、纳税范围:
  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的所得。
  3、适用税目、税率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5、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出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出售价,是指个人出售自有房屋获得的全部收入。若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房屋原值,是出售方取得该房屋时所支付的购置价格或建造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购入该房屋时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交易手续费、评估费及出售该房屋时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收益金、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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