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出售自有住房时,房屋所有权登记人为1人,一年内又同其余1人或1人以上以共有的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可按照出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重新购房中所占份额与原住房出售价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征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我市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对市区个人出售自有房屋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进行代征。
(二)市区个人出售自有房屋,自交易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取得杭州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后,将个人所得税与房地产交易应缴纳的其他税费一起,向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2.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及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报查联原件;
3.契证原件;
4.购入和出售房屋时所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
5.住房出售方如在住房转让合同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的,还应提供所购住房的契证原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6.纳税义务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或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该房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承诺书;
7.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征收机关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报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开具纳税申报受理单,纳税人缴款后,对个人出售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的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对个人出售住房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由纳税人妥善保管。
个人在出售住房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直接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出售住房前后一年内未另购住房或购买的住房价值低于所出售住房价值的,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应全部或部分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个人出售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应按照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印发的《浙江省地税系统纳税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所得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由税务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六、对个人出售自有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机关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征收机关应与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以确保此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七、上述规定,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