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改善居住条件,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的,经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已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给予免税,具体办法如下:
1.个人在出售住房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按另购住房金额占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住房时缴纳了纳税保证金,又在售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可按新购住房金额占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比例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同上。
3.个人符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提供新购住房的契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联”原件。
4.凡在我市市区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在杭州市区以外另购住房的,按规定也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5.以上“前后一年内”时间掌握问题,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合法凭据上的时间来确定。
(二)对个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如下:
1.对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2.对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如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3.五年时间的认定以纳税义务人所出售住房购入时签定合同的日期为起点计算;不能提供合同的,以该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日期为起点计算。
4.唯一生活用房的确认:该住房出售时,纳税义务人除所售住房外,不再拥有其它房屋所有权的,则所售住房方可视作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以上确认需由纳税义务人本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承诺书。
(三)出售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为1人以上或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动时,按以下办法执行:
1.按市场价购房时房屋所有权登记为1人,一年内出售时房屋所有权登记是配偶的名字或是夫妻共有的,可按上述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2.出售自有住房时,房屋所有权登记为1人,一年内以配偶的名义或夫妻共有的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可按上述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3.出售的自有住房其房屋所有权人是2人或2人以上的,一年内重新购房,其房屋所有权人未发生变动的,可按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如一年内重新购房时,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动的,应按购房人的购房金额占已出售住房所占份额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