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地税二[2003]362号 杭财农[2003]106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人出售自有房屋的税收征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浙地税二[2000]14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杭政[200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下同)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出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出售价是指个人出售自有房屋获得的全部收入。若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房屋原值是指出售方取得该房屋时所支付的购置价格或建造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购入该房屋时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交易手续费、评估费及出售该房屋时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收益金、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等。
纳税义务人应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及税费缴纳凭证。
个人接受赠与的房屋,在出售时扣除的房产原值为零,其他交易费用和缴纳的税费按以上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