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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
  (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孵化、转让、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三) 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
  (四)主要从事科技成果、管理要素、知识要素等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
  (五)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交流、传播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
  (六)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场所使用权证明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4、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5、验资报告;
  6、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7、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章程草案。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申请人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连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到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市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者合伙、个体等民事主体资格。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申办组织机构代码,办理收费许可证,进行税务登记,开立银行帐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办法实施前,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未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社会各界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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