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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技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市民政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其名称应事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政策和法规;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和开办资金,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五)具备必要的场所、科研设施和条件;
  (六)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法人单位、合伙单位和个体单位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为个体单位;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出资举办的,为合伙单位;两人或两人以上出资举办且具备法人资格的,为法人单位。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为法人单位。
  第七条 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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