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有关专家依法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十、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并将“经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删去。
十一、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拍卖会程序: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五)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主持人落槌,拍卖成交,应价最高人为竞得人。
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竞买人不足3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挂牌程序: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