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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修正案(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3日)废止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修正案》经2002年11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30日

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修正案
(2002年11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九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合同。”
  三、第十条中的“并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征用土地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修改为:“并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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