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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2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2003年10月15日 内政办字[2003]36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由于部分城市的国有城市公共汽车运输公司改变了原来的公益性质,因此,其所属车辆应按国家规定足额缴纳各项交通规费,但是由于区别车辆性质的界线不清,导致大量逃费抗费事件的发生,严重扰乱了运输市场的经济秩序,引发许多社会矛盾。为确保国家公路交通规费征收政策的严肃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共汽车”交通规费征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征、减征交通规费范围:
  (一)单位性质
  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并享有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政策的国有城市公共汽车运输公司。
  (二)车辆属性、用途
  1.公益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为城市人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
  2.公共汽车运输公司固定资产帐上生产性车辆。
  3.由公共汽车运输公司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固定线路、停靠站台、发车时间运营。
  4.乘车票价须得到价格部门的核准,并能办理各类月票。
  5.由公共汽车运输公司统一进行财务核算,运营收入全部上缴公司,不参加社会营运性运输。
  符合上述条件的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公路养路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公路客运附加费比照《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均须按章足额缴纳各项交通规费。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领导,支持交通征稽部门的工作。各级城建、公安、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积极协助交通征稽部门做好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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