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用运输车及其驾驶员的管理。加强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的技术素质,严格执行车辆登记、年审、变更、报废等规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内政发〔2002〕85号)精神,必须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为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安装照明、转向装置,喷涂反光放大号和配备警告示意牌的工作。杜绝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载客,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这些车辆的监管力度。
(七)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车辆回收企业、旧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报废车辆回收拆解。
(八)保险机构应积极探索驾驶员安全行车记录与保险的关系,将驾驶员安全行车记录与保险直接挂钩,实行保险浮动制度,对一年中违章多、发生交通事故多的驾驶员,可提高其车辆的保险费用;对安全行驶无违章记录的,可降低车辆保险费用。
(九)各有关部门要依靠科学技术,逐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效能。应首先在客运车辆上推广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对客运车辆实行动态管理。
(十)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车,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措施。
三、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化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全民普法教育体系、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逐级分化教育目标,落实责任制。
(二)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交通安全教育理念,把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中小学生和居民村民交通法规教育作为宣传重点,继续推进“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文明学校”的建设工作。
(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社会宣传主导作用,定期播发交通安全信息。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人民群众关心交通、爱惜生命、自我保护的意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职工、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扩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树立全社会关注交通的风气。
(四)各级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构要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经常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公布道路交通事故“黑点”,及时对超载超限车辆的煤炭加载点、车辆改装点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