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适时组织开展严重交通违章行为查处行动,严厉查处超载等影响行车安全的严重交通违章行为。
4.定期排查事故“黑点”,列出督办的事故多发路段,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整改。同时,会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开辟抢救事故伤员“绿色通道”。
5.对不服从管理、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驾驶超载超限车辆集体闯卡的车主或驾驶员,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监督,对培训质量不高或有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客运车辆超载和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运输和道路设施的监督和管理。
1.加大对长途客运企业和各类专业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依法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把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对于客运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经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或经常超载超限营运的企业,进行停业整顿或取消其营运资格。对不具备基本安全营运标准的交通运输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运输户,要责令其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予以取缔。
2.对超载超限车辆应实行计重收费,通过卸货、罚款等措施,制裁超载超限的违章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超载超限的治理工作。
3.要定期对道路交通设施情况进行排查,按照国家标准,健全公路上的各种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黑点”和山区、急弯、陡坡等险要路段进行整治,对损坏的路面、标志要及时修复。
(三)各级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材、钢材等货栈和售煤点的管理,合理规划商业网点。
1.全面整顿不规范的建材、钢材等货栈和售煤点,对于给正常装载车辆再次加载的,或装载时严重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缔其营销资格。煤炭及其他厂矿企业要加强货源源头管理,严禁超载超限车辆驶出作业区。
2.定期对商业网点进行排查,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商业网点要及时取缔,合理规划商业网点。
(四)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大城镇社区交通设施的改造力度,及时清理影响交通安全的马路市场、摊点,拆除马路上的临时建筑。
(五)汽车行业管理部门以及计划、质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监督力度,严把车辆生产和市场准入关,杜绝汽车生产中出现“大吨小标”问题,坚决制止违规改装车辆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和改装“大吨小标”汽车的厂家、销售点要依法查处,责令停业整顿,对未经国家批准的汽车改装厂家、销售点,坚决予以取缔;对正在使用的“大吨小标”、超长超宽车辆要限期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