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师生在D级危房上课、办公或食宿的,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隶属管理的学校新建、改建校舍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备齐基建档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及时组织验收的,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验收不合格的校舍,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学校应对校舍进行经常性检查,做好日常安全检查记录,加强校产设施及电力设施维护与管理,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畅通,各类设备、设施安全有效。新学期开学前,应对学校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保证安全信息畅通。对不按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维护及瞒报、迟报、漏报学校安全状况的,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实行校舍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具有工程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规范设计,依法建设,依法施工,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实行校舍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审计制度。中央专款和地方配套的危房改造资金,必须保证全部用于危房改造工程建设,严禁截留、挪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或将学校场地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学校违反规定组织学生从事危险性劳动或将学校场地作为危险品生产经营场地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卫生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餐厅、伙房卫生的检查、监督,定期对辖区学校餐厅、伙房卫生防疫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学校应保证餐厅、伙房清洁、卫生、安全,做到防鼠、防疫、防投毒。发生师生食物中毒事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