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威海市学校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宋远方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学校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称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学校安全负领导责任,建设、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按工作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因校舍倒塌、火灾、食物中毒及电力设施、避雷设施、学生交通安全管理不善引起伤亡事故,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下列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发生事故学校所在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
(二)发生事故学校所在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
(三)发生事故学校的校长、主管副校长和其他责任人员。
前款所列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两次对本辖区内学校校舍及消防安全设施、用电设备、避雷设施安全状况的检查鉴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明确各级各单位的责任,并将检查结果于检查后10日内向市政府报告。不按时组织检查的;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或有安全隐患未查出的;下级政府或学校报告安全隐患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安全隐患鉴定不准确的,追究鉴定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经鉴定单位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应责令有关部门下达书面限期拆除通知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限期拆除,不得继续使用。教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限期拆除情况。逾期未拆除的,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