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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召开全体会议,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和有关检查、专题调查等情况,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完成和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完成及效益情况;
  (三)政府采购和转移支付完成情况;
  (四)预备费使用情况;
  (五)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六)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市级决算草案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审议情况对市级决算草案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定、决议。
  第四十条 决算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决算。
  第四十一条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的决议和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采取措施,限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年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部门预算应逐步做到按综合预算编制,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将市级预算外资金纳入市级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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