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应当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提出的其他支出预算的调整,必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市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决算的一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市级决算草案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和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和县、区政府上解市级财政资金情况;
(三)市级财政补助县、区的财政支出资金情况;
(四)市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执行支出预算的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
(五)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六)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和评价;
(七)市级预算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采取的措施;
(八)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决算的一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审计工作报告草案。